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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直接投資取得的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獨資企業當做公司股東取得的投資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稅!
案例問答
X某成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甲,然后受甲投資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乙,2020年乙公司分紅,個人獨資企業甲取得分紅1000萬元,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乙應代扣X某分紅個稅=1000萬元*20%=200萬元
注
個人獨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由被投資公司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你單位自然人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收入雖然有的地區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分紅收入必須單獨按照20%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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