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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一)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三)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經評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對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進行行政性調整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關于政策適用的范圍
(一)本公告所稱企業改制,具體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二)本公告所稱企業重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等。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適用該款規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四)本公告所稱事業單位改制,是指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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