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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分公司和子公司哪種形式更節稅?如何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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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性質不同: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財產全部屬于總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規定的經營范圍。

 

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方面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于自己的財產;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須獨立承擔。             

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不同: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由總公司統一匯總清算。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但是,企業所得稅在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之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攤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當地繳稅。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在注冊地繳納稅款,并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       

 

案例說明

某海鮮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飲企業,2021年準備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初步預算這20家分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

那么,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呢?

 

 

方案1

 

 

設立分公司

 

由于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納稅,匯總后各項指標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20家店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萬元(20×100×25%)。

 

提示:

1. 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對于分支機構,應當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2. 如果分支機構不并入總機構匯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3. 假如總公司和所有分公司匯總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且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也符合規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即使各項指標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方案2

 

設立子公司

由于每家酒店不論是從人員人數、資產總額還是應納稅所得額來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可按照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20家店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00萬元(20×100×5%)。

 

綜上而言,該餐飲公司若是開設分店,應設立子公司,能夠節稅400萬元。

 

提示:一般情況下,新業務單元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節稅,因為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很長一段時間只有支出沒有收入,容易發生經營虧損,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合理減輕總公司企業所得稅負擔。

 

經營穩定向好時,可考慮設立子公司,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夠扭虧為盈,那么此時設立的子公司不僅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其實,不管成立哪種類型的公司,還是需要從實際出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隨著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調整分支機構的模式。

關于企業納稅清繳相關問題的稅務局答復

 

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匯總納稅企業如何辦理匯算清繳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什么申報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什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第二條規定,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計算分攤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

 

 

 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如何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款的分攤比例如何計算?

由于分公司不需要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也無需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進行納稅事項調整等,只需根據總公司計算分配的實繳稅款,就地補稅或退稅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具體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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