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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布《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后,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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