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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口退(免)稅備案設定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號)第三條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據;
2.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4.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七)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2.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省國家稅務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八)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1.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附件3)及電子數據;
2.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
3.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第一條第(二)項第 3 目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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