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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過專利的客戶大大都看到,專利信息中會有申請人還有發明人。那么到底誰是申請人?誰是發明人?經常搞得暈頭轉向,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好好捋捋這兩者之間的關系!
申請人、發明人定義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申請人可以為單位、也可以為自然人。
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例如以上的專利證書中研發人員是發明人、企業是專利申請人,當專利核準后企業就是專利權人(研發人員還是發明人)。
在什么情況下,申請人=發明人
當發明人,依照利用自身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申請人屬于個人,該發明人以自身名義申請,則發明人、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為同一人。
在什么情況下,申請人≠發明人
當發明人,依照企業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后或者利用企業的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屬于職務發明、申請人為該企業,其他約定除外。
當發明人,依照利用自身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申請人屬于個人,該發明人將申請人的權利賦予別人或其他企業所有,其他約定除外。
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當該項專利授權公告之后,申請人就轉變為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享有權利包含:
1、獨占權。指專利權人有實施其發明創造使用、制造、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未經許可,均不得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發明人的權益: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于侵權。具體規定可參考: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和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等。
專利申請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每年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專利年費什么時候交?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注意,是每年的專利申請日交費。而不是授權日或下專利證書的日期。
專利年費如何交?
專利年費可以直接匯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賬號里,也可委托我司代辦理,溫馨提示,交年費的時候一定要寫上專利號和第幾年的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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